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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海关所属广澳海关在对3票申报为“卫生瓷洁具”的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相符。
经查,该3票货物实际为各式糖果,共53.3吨。涉事企业将法定检验的糖果等出口食品伪报为卫生瓷洁具等不需报检的商品,涉嫌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目前,广澳海关已将上述涉嫌违法情事移交后续处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时应如实报检,严格履行申报义务。同时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履行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海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图文来源:海关发布)
1、《刑法》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应属于“轻罪”范畴。注意,该罪可以单独判处罚金、而不对个人判处自由刑。
2、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三条[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四)多次逃避商检的;(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